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,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
公共工程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,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,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(構)、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,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:
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,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
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,未達新臺幣 一億元,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,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。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,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、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 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,不予累計
民間工程
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(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),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,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,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,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,並以下列工程為限:
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
私立之學校、社會福利機構、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
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,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
之公共工程
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
營造業移工申請放寬政策
憑三年銷項發票總額(完工結算證明書,在建工程可供階段性完工發票),達到最低門檻,即可申請:
甲級-三年平均營業額22,500萬
乙級-三年平均營業額12,000萬
丙級-三年平均營業額3,600萬
專業營造業2000萬-7000萬
土木包工業-三年平均營業額1,000萬
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綜合及專業營造業10人以上、土木包工業達5人以上
符合上述條件後以投保勞工人數之一定比率30%核配移工,增加就業安定費可提高至40%,工作範圍以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之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
就業安定費
一般營造工作:1900/人/月
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:3000/人/月
放寬政策營造業工作(增額如下圖):3500/人/月
移工增額 進用比率(%) |
就業安定費增加額數 (每人/每月/元) |
增額後應繳就業安定費(每人/每月/元) |
5% |
3,000 |
6,500 |
10% |
5,000 |
8,500 |
(單位:新臺幣)
申請流程:
移工申請作業流程依各主管機關審核時程為主,自申請至移工入境約需2-4個月。